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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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归侨、侨眷在国内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方面的权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益事业是指由国家、集体或个人兴办的,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造福的公共事业。如建桥、修路、修茸名胜古迹、兴办敬老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学校、医院、青少年宫、俱乐部、文化室、图书馆、公共剧场、影院、公园等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与兴办企业不同,兴办者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公益事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投资兴办者所有,也不属于其他个人所有。

归侨、侨眷特别是海外侨胞素有慷慨解囊,捐办公益事业,造福桑梓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累计向国内、境内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数百亿元,其中主要用于教育、文化、卫生、科研、公益福利事业等方面。侨胞们的捐赠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保护、引导和规范捐赠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这是一部保护包括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在内的所有自愿捐赠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也是一部规范管理捐赠行为的法律。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其含义如下:1、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首先是支持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其次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提供方便,如在审批手续、批拨土地、购买原材料等有关方面给予方便,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节省办事的时间,讲求效益等。2、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归侨、侨眷兴办的公益事业;归侨、侨眷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考虑国家需要的同时,选择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他人不得随意干扰或破坏;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他人不得非法侵占、吞并或挪用。3、确认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应当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归侨、侨眷在境外的亲友,捐赠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可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减免税的规定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海外侨胞等捐赠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口税和审批工程方面的优惠措施;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还对侨务部门在侨胞捐赠工作的地位与作用做了规定。①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可以由侨务行政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法律规定,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该规定有以下含义,其一这里所指华侨实际上泛指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组织,也即通常所说的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组织向国(境)内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部门协助为其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并为捐赠人实施项目提供帮助。其二为侨胞等捐赠办理入境手续,并为之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在国内所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项目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由侨务行政部门一家全部承办下来,因此,侨务行政部门主要是对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中需要请求帮助的项目协助其办理有关人员入境手续,或为捐赠项目提供必要的帮助。②侨务行政部门对侨胞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有协助监督的权力。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该规定明确指出了侨务行政部门既可以参与对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向国(境)内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的监督,也可参与对捐赠兴建工程项目的使用、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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