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寡妇再婚,是妨害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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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情况]田某的丈夫在1989年2月病逝。儿子董新君上初中读书。家中有新建造的房屋一栋、拖拉机一台、储蓄存款两万元等财产。1990年5月,经祖某介绍,田某同祖英强相识,继而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商定男方来女方家落户,以有利于照料未成年的董新君健康成长。8月中秋佳节,田、祖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祖英强即来到田某家。当夜,董新君的伯父叔父董甲、董乙以“私入民宅”为理由将祖英强捆绑起来,关进一间小屋,派人看管,逼其同田某断绝关系。董甲、董乙共同威胁田某说:你虽然死了丈夫,你有儿子,夫死从子,你是董家的女人,不得招男人来董家,也不准嫁走,否则,死路一条。董新君看到妈妈伤心痛哭无可奈何,天一亮,跑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请求保护他母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他给郑律师写了一封信,询问他家发生的这件事该怎么解决和处理?

  [分析意见]合法婚姻关系因婚姻当事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产生,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离婚而消灭。一方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地终止了、消灭了。生存的一方或是离婚后的任何一方,又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自由权利,结婚的权利。田某在丈夫董某病逝后,她同董某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不再处在婚姻关系中,她可以自由选择配偶,依法结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董甲、董乙不论以何种理由于涉田某择偶结婚,都违反了法律保护妇女婚姻自主与自由的规定的。他们用暴力、威胁手段剥夺祖英强人身自由、威逼他们断绝婚姻关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受害人田某和祖英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对董甲、董乙依法治罪。田某和祖英强已经依法电请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根据婚姻法第8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祖英强到田某家来居住落户,是合法的。董甲、董乙不准田某招婿上门落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祖英强不仅有权利在田某家落户,同时与落户所在地公民平等地享有其他各项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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